未及时更换活性炭被查处 责令整改并对其处罚3万元
来源:未及时更换活性炭被查处 责令整改并对其处罚3万元 发布于:2023-04-20 09:04:20 浏览:563
本报讯(记者 惠玉兰)长期未更换废气处理设施内的活性炭,活性炭吸附能力不足,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法有效吸附,直接通过排气筒排放至外环境,对环境造成污染。
日前,园区生态环境局公布一起某企业未按环评文件要求更换活性炭装置案。
去年5月,园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检测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检测公司在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由两套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根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废气处理设施中的活性炭装应当一年更换三次。但该公司资料显示,自2019年建成投用至检查之日,仅更换2次活性炭,更换频次、数量与管理要求严重不符。
经查实,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整改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据园区生态环境局介绍,活性炭是处理有机废气最常见的工艺,企事业单位应当了解活性炭的种类、特点、更换周期等知识,选购碘吸附值≥800mg/g的优质活性炭;日常管理中做好活性炭吸附日常运行维护台账记录(使用量、装填量、更换量和更换时间、处置记录等),并保存台账不少于3年。
本文作者:董帝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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